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90********,汉族,高中肄业,黄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户籍地安徽省歙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王某甲因吴某某需要采购铝合金门窗、钢化玻璃等而与吴某某认识,在取得吴某某信任后,王某甲以支付预付款为理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26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014)歙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有林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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