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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乐山市五通桥区**镇**街**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1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受王某乙(另案处理)授意,假意以王某乙的川******奔驰轿车作为抵押,由被害人王某的成都**汽车服务公司与宜宾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杭州**贷款8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车辆川******奔驰车抵押给宜宾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得到贷款8万元,转交给王某乙。2018年6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通过补办登记证书使用伪造的结清证明等手续在宜宾市车管所为该抵押车办理了解除抵押手续,随后王某乙将该车过户至河南。至2018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未归还贷款并失去联系,王某丙遂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在西昌铁路路公安处燕岗站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敏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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