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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曹县**镇**楼**村**庄**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11000元,2013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由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值班律师刘忠军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6月,通过微信聊天方式,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000元,之后将其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3月,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8400元,之后将其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三)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至7月,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以能办理驾驶证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300元,之后将其微信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何某某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故意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生

2019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山东省曹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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