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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7********,汉族,群众,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推销保险为由,先后诈骗刘某某、王某乙共计人民币27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9月4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中国**行诸城市**营业所以推销保险为幌子,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1万元。
    2.2020年4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中国**行诸城市**营业所以推销理财产品为幌子,诈骗王某乙人民币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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