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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王某甲,小名“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租住于齐河县城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9月2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3月2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9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凌晨,谭某某酒后驾驶半挂车在308国道君恋饭店门口北侧,与耿某某驾驶的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耿某某的对象李某某受伤。为减轻事故责任,谭某某通过中间人找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以支付伤者医疗费和疏通关系的名义骗取谭某某10万元,并将骗取的钱财用于网络赌博。2020年8月8日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高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检察官助理:赵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9张、交易明细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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