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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站**院**(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太和县)。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谎称有口罩出售,在阳泉市开发区骗取被害人郝某某28000 元,后王某甲将钱款用于赌博。

202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谎称有口罩原材料出售,骗取被害人王某乙和刘某某共计60000元,后王某甲将钱款用于赌博及归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共计8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岩

检察官助理:王妃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平定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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