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杭州市余杭区**街道**村**村**号。因本案,2019年11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余杭大厦茶吧以介绍工程、介绍监理合同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共计10万元。
2、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地点以安排被害人朱某某的子女入学需要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30万元。
3、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合作工程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还给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9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元某某、任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凡宇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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