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8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已被判处刑罚)注册成立焦作**有限公司后,招收王某丙(另案处理)等多名员工,使用虚假的女性QQ号码与男性网友谈恋爱、聊天,虚构公司经营淘宝店的事实,以收取加盟费、装修费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8640元、宋某某1680元、赵某甲3783元、卓某某1880元、李某甲1999元钱、付某某1880元、李某乙188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20642元。
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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