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07200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己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 被害人王某乙经人介绍添加被告人王某甲的微信,并在汕头市龙湖区**镇**KTV店经微信聊天确认向被告人王某甲订购价值人民币19000元的口罩10000个。随后,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向被害人王某乙发送一张虚假的顺丰速运快递单截图,被害人王某乙遂通过微信向被告人王某甲转账人民币19000元。同日,被害人王某乙向其询问发货情况时,被告人王某甲又发布一张虚假的快递运送截图,后被害人王某乙查询快递单号未能得到的相关信息,遂要求其退款,被告人王某甲则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同年2月11日将被害人王某乙的微信拉黑。被害人王某乙发现被骗后随即报警。
同年2月14日,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民警根据侦查线索,在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村**巷**号抓获被告人王某甲。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丙已向被害人王某乙退还相关被骗款项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乙提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记录证明、谅解书、收条;
3.证人杨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及辨认;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图片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玉莹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