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0********,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一队**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8日期间,在本市雨花台区等地,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孙某某被刑拘的母亲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给被害人孙某某被刑拘的父亲购买物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0元。案发前,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全部退赔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丁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朝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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