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高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83********,汉族,高中文化,沧溪**局员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赌博于2004年10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4月20日被溧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以帮被害人王某乙向谷某某讨要债务需要开票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王某乙讨要债务需办理税票为由,在高淳区阳江镇胜利村永丰圩局永北机电站宿舍内骗得王某乙人民币2,000元。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先是谎称已向谷某某讨要到债务且已转至王某乙银行账户,且其中包括了其本人向谷某某讨要的8000元、谷某某多转的4970元。后,被告人王某甲以让王某乙将多转的钱先给其的方式,在高淳区阳江镇胜利村王家45号骗得王某乙人民币5000元。
同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以向王某乙借款并直接从上述8000元中抵扣的方式,骗得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退出全部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利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方式:1885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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