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王某甲,别名王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8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镇**寨**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 月至10 月间,被告人王某甲在无法为他人提供所需配件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虚构其可以订购相关配件出售,骗取被害人信任并收取定金等方式,诈骗作案2 起,骗得人民币754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 年9 月16 日,虚构有配件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3940 元。
2.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 年10 月2 日,虚构有相关液压配件出售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方式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及其家属已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臻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昕炘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镇**寨**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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