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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偷窃,于2008年6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上海专线”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有偿帮助消除车辆交通违法扣分的信息,虚构帮助抵扣交通违法分数的事由,骗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3300元。

2020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在“美好家园”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的有偿帮助消除车辆交通违法扣分的信息,经群成员向被害人谢某某介绍后与被告人王某甲取得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虚构帮助抵扣交通违法分数的事由,骗得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2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3部(均系照片)等物证;

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肖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游洪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沭阳县,联系电话18351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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