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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现住**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隐瞒已婚的情况下,通过“陌陌”网络社交平台,以韩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龚某某交往,并确立男女朋友关系。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2日,王某甲先后以买车过户、微信账户解冻、打架赔偿、看病等虚假事由,多次向龚某某索要钱款,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及扫二维码付款等方式,转给王某甲微信昵称“孟**”、支付宝“大**”等账户钱款11笔,共计人民币25300元,期间王某甲返还给龚某某人民币2000元。龚某某在得知王某甲以韩某某的名字与其交往后,龚某某多次催要钱款,2019年12月14日王某甲返还给龚某某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日常生活花费,现22300元至今尚未退还龚某某。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通过“陌陌”网络社交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并谎称自己是零点网吧的老板,欲建立恋爱关系,李某某未同意,后双方不再联系。直到2019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甲通过“陌陌”网络社交平台看到李某某发送的动态消息,得知其在网络上有贷款后,告知其网络贷款是黑网贷,到期不还贷款,会被电话骚扰催债,影响日常生活。李某某要求王某甲帮助其偿还网络贷款,王某甲便伪造了微信账户余额二十余万元的截图给李某某看,并称微信账户已被冻结,不能借款给李某某。之后2019年9月17日至12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假借帮助被害人李某某偿还网络贷款的名义,先后以微信账户解冻需缴纳手续费、向贷款工作人员请客送礼、住院输血等虚假事由,多次向李某某索要钱款,李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现金及扫描付款二维码等方式转给王某甲微信昵称“孟**”、支付宝“大**”等账户钱款69笔,共计人民币13572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借款、日常生活花费及赌博,现135720元至今尚未退还李某某。

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王某甲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及其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

2、电子数据:被害人龚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证人卢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现金支取电子明细清单;证人王某乙与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甲伪造的离婚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甲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甲支付宝部分交易记录(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王某乙、史某某、赵某某、闫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龚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视听资料:被告人王某甲询问参与“打鱼”赌博的刻录光盘。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其他证据材料:抓获、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由,分别骗取被害人龚某某、李某某人民币22300元、135720元,共计人民币1580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腾飞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及刻录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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