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通过QQ聊天、微信聊天、打电话联系,与钱某甲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以买东西、受伤、准备结婚、要彩礼等为由,诈骗钱某甲人民币3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照片,王某甲的结婚档案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