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9〕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镇**寨**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通过QQ聊天、微信聊天、打电话联系,与钱某甲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以买东西、受伤、准备结婚、要彩礼等为由,诈骗钱某甲人民币30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钱某甲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某乙、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照片,王某甲的结婚档案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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