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0********,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住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因涉嫌诈骗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11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自称叫王某乙,带领张某某到香河县安平石材城购买石材,向张某某谎称出售石材的店面是自己家人经营的,骗取张某某信任,在张某某支付42500元石材款之后,将石材款转至自己账户,用于赌博挥霍,并未给张某某购买相应石材。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爱丽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河北省香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