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2********,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温岭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受温峤镇梅溪村村委会雇佣安装电线杆,作业时不慎被电线杆压伤。同年1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医疗费用不应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担支付,仍虚构其伤势系修自家电线杆造成的事实,骗得温岭市医疗保障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35738.18元。
2020年5月8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温岭市梅溪村家中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归案。同日,被告人王某甲将骗得的医疗基金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转账凭证、温岭市医疗保障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
2.证人陈某某、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振
检察官助理:江晴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一体化电子卷宗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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