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9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四川省**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播放的贷款广告评论中寻找被害人,谎称系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进行套现的事实,通过让被害人使用***备用金、**扫码付款等方式骗取钱财。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分别通过前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乙、尹某某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及***收款记录、交易记录、**账号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户籍资料、执法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王某乙、尹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等笔录:手机证据提取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820*****01;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