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住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居委会**村。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6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以接送朋友为由,向被害人王某乙借一辆车牌号琼A9****银白色马自达使用,并承诺于当日23时归还。此后,王某甲驾驶该车载着朋友去三亚市、海口市到处游玩,直到失联。期间,王中栋多次打电话催促其还车,但其拒不归还。 2017年10月6日,王某甲将该车作为抵押物向吴某某借款8000元,最后因无法偿还借款,其将该车卖给吴某某,但拒绝为该车办理过户手续,吴某某在使用该车时发生了损坏。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的价值为33908元。
2.2018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黄某甲谎称“川哥”的亲戚摆婚宴需要订购烟酒,黄某甲便将5条硬盒中华香烟、10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以及30瓶红酒交给其,其骗称过两天再结账,王某甲拿到香烟红酒后便从此失联。经澄迈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为979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8日在澄迈县老城镇政府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琼A9****银白色马自达轿车(照片)
2.报案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乙、黄某甲的陈述;
4.证人黄某乙、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车辆、香烟以及红酒,价值合计为人民币436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 检 察 长:黄 汉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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