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秀检二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5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同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投案,次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孙某某看见该信息后与王某甲联系购买口罩,王某甲谎称是其朋友有口罩卖,并让孙某某添加另一个微信号(实为王某甲自己的另一个微信号),王某甲在该微信号谎称是王某乙(王某甲哥哥)与孙某某商谈卖口罩事宜,孙某某提出购买5000个口罩,王某甲开价1元1个,并要求孙某某先支付总价款50%的定金2500元,因其提供的后一个微信号不实名无法接收转账,遂要求孙某某转账至前一个微信号,王某甲收到该2500元后承诺5到6天后孙某某就能收到口罩。同年2月14日孙某某联系王某甲询问为什么口罩还没到货,王某甲谎称已经在路上,并谎称还有2000个口罩,问孙某某是否要买,孙同意购买,王某甲要求孙某某将该2000个口罩的价款与上次购买5000个口罩的尾款2500元一并支付,孙某某向其转账4500元。2月17日,孙某某再次询问到货问题,王某甲谎称口罩在广州被相关部门扣押,要求孙某某借3000元疏通关系,孙某某向其转账3000元。2月18日孙某某再次联系问口罩的情况,王某甲感觉诈骗孙某某的事情掩盖不住了,之后向孙某某退还3000元,但前述7000元一直未退还,孙某某遂于2020年5月1日向海口市公安局高新区派出所报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2日到高新区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深蓝色华为手机1部;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被害人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振院
书 记 员:王天臣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财物深蓝色华为手机1部,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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