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现住枣阳市**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帮助他人将降级的驾驶证恢复、消除违章驾驶罚款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钱款共计51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帮被害人郭某某将降级的驾驶证恢复以及需要请领导吃饭等为由,向郭某某索要钱款。后郭某某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的方式先后向王某甲转款13000元。王某甲收到郭某某的转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2018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王某甲消除无证驾驶罚款、将吊销的A2驾驶证恢复等为由,向王某甲索要钱款。后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的方式先后向王军转款28000元。王某甲收到被害人王某甲的转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3.2018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能够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将降级的驾驶证升级以及需要做档案等为由,向周某某索要钱款。后周某某通过微信的方式先后向王某甲转款10000元。王某甲收到周某某的转款后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因被害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多次询问驾驶证等级恢复情况以及要回钱款,便将三被害人的微信、电话等联系方式拉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红雨
检察官助理叶茹茹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