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邵阳市邵东县**乡**村**组。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被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2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3日至2月23日、2020年3月23日至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0日至2月3日、自2020年5月24日至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均已判刑)等人经共同商量注册成立贵州贵阳鑫宇杰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系假冒4G网络推广中心,利用软件手机被害人号码,通过语音短信群呼系统,向被害人群发赠送苹果手机和手机话费的语音诈骗短信,然后安排话务员通过群呼系统,人工逐个拨打被害人的电话,诱骗被害人登记个人信息,以邮政发货、代收货款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个人所得税”实施诈骗。
2015年7月2日至2016年1月25日间,被告人王某甲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在贵州贵阳鑫宇杰商贸有限公司与吴某甲、谭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一起担任话务员。其中,从2015年7月18日至2015年12月31日,贵州贵阳鑫宇杰商贸有限公司该期间共对外发送499元的货11958单,1362单被害人已签收,既遂金额679638元,未遂金额5287404元。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对外发货708单,其中499元656单,699元52单。141单被害人已签收,499元签收123单,699元签收18单,既遂金额73959元,未遂金额289733元。被告人王某甲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银行流水明细、刑事裁定书、发货整理名册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王某乙、吴某乙、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在诈骗集团中系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建庄
检察官助理:李勇南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证人名单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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