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住岳阳市云溪区**栋。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1月2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对外谎称自己有一位堂哥在中组部任处长,与冒用中纪委干部监察室监察员身份的同案犯徐某某(已判决)一起,以能解决湖南岳阳商人蔡某某朋友在福建厦门鼓浪屿华侨拆迁安置项目为由,向被害人蔡某某索取2.5万元作为活动经费。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得20000元,徐忠训得50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退还被害人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账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汪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提取物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他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7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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