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19〕2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街道**路**号**室,2001年因犯合同诈骗、诈骗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部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2019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犯诈骗、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之后,编造其中标工程项目的事实,许诺为他人介绍工程、介绍工作,再以资金紧张需要借款、给领导送礼等名义,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张某某介绍工程项目,取得其信任,再以介绍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张某某借款。2015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甲谎称自己挂靠的长沙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祁阳县环城公路项目,邀请被害人张某某一起合作,由张某某在祁阳县七里桥附近租赁一栋房子、招聘若干工作人员组成项目部。截至案发,被害人张某某为项目部支付各项开支约25万元。据统计,被害人张某某向被告人王某甲转款共计218.851万元,王某甲已退还给张某某84.56万元。
2、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手中有祁阳县城区道路提质改造陶铸路工程项目,与陈某某签订工程合作协议书,再以项目缺少资金为由向陈某某借款共计20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已退还给被害人陈某某9万元。
3、2016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陈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曾某某,同样对其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向公路项目,许诺将项目工程交给被害人做,多次向被害人曾某某借款共计109.6万元。
4、2016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公路项目,以项目资金短缺为由向王某乙借款,同时又谎称认识祁阳县委领导,可以为被害人王某乙的妻子和表妹调动工作,为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被告人王某甲还向被害人王某乙提供了一份假的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据统计,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王某甲转款共计35.2万元,截至案发,王某甲已退还给王某乙15.1万元。
5、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李某甲,王某甲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公路、祁阳县东江大桥建设、祁水河治理项目等工程,许诺将项目工程给被害人李某甲做,再以借款为由,先后多次向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共计115.7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陆续还给李某甲38万元。
6、2018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周某某,王某甲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公路项目,以帮被害人周某某介绍项目为由,向周某某借款,周某某由于自身资金不够,便又找到朋友王某丙、黄某某、陈某某一起累计借款118.3万元给王某甲,截至案发,王某甲陆续还给周某某约12万元。
7、2018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龙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为其介绍祁东县农业发展银行采购办公家具的业务,以送礼为由,骗取龙某某8万元。
8、2017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严某某,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公路项目,许诺将其中一标段的工程交给严某某做,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以需要资金为由向严某某借款35万元。
9、201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乙,谎称自己中标祁阳县环城公路项目,许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程交给谢某甲、谢某乙等人做,并提出先付押金,之后被害人谢某乙、谢某甲等人陆续交给王某甲68万元,截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陆续退还谢某乙21万元。
10、2016年6月份,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仇某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将其儿子介绍到衡阳市**公司工作,再以需要找领导签字、请客送礼为由,多次骗取仇某某共计6.2万元。
11、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向被害人付某某谎称自己的朋友急需资金,需借款2万元,并许诺2个小时后就可以归还,付某某同意并交给王某甲2万元现金,之后付某某多次催促其还款,王某甲一直推说朋友的资金没有到位,5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又找被害人付某某借款2万元,并以自己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
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的诈骗金额为559.191万元。2018年4月11日被害人李某甲到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联合派出所报案,民警于2019年1月10日在衡阳市**大酒店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合同协议等书证;3、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曾某某、李某甲、陈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_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靖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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