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珲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珲春市**信息咨询服务阁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珲春市**街**委**组,现住珲春市**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3日由珲春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2019年11月20日、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在珲春市靖和街水岸春城小区2号楼1单元103室内,利用迷信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1398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1.2017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曾某某起运为由,从曾某某处骗得破事费800元。
2.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田某甲破解桃花劫、还阴债为由,从田某甲处骗得破事费4500元。
3.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虚构田某乙孩子的癫痫病与祖坟有关的事实,从田某乙处骗得破事费12000元。
4.2018年2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栾某某破解车祸为由,从栾某某处骗得破事费2500元。
5.2018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黄某甲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黄某甲处骗得破事费3300元。
6.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赵某某孩子还替身为由,从赵某某处骗得破事费3000元。
7.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李某甲孩子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李某甲处骗得破事费3000元。
8.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袁某某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袁某某处骗得破事费3000元。
9.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陈某甲破小人为由,从陈某甲处骗得破事费1500元。
10.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张某甲催债为由,从张某甲处骗得破事费4000元。
11.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尹某某聚财为由,从尹某某处骗得破事费1500元。
12.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张某乙母亲添寿、给张某乙妹妹家孩子还替身、给张某乙哥哥去病消灾、给张某乙儿子起运,给张某乙佛像填经脏为由,从张某乙处骗得破事费31700元。
13.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通过做法事能让李某乙老公出狱为由,从李某乙处骗得破事费4500元。
14.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徐某某老公斩桃花为由,从徐某某处骗得破事费2800元。
15.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邹某某送佛像为由,从邹某某处骗得破事费3000元。
16.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金某某母亲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金某某处骗得破事费2800元。
17.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全某某孩子破解婚姻方面的灾、给全某某建钱库为由,从全某某处骗得破事费7000元。
18.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李某丙驱邪为由,从李某丙处骗得破事费5000元。
19.2018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黄某乙破解牢狱之灾为由,从黄某乙处骗得破事费2000元。
20.2018年6月和1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范某某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范某某处骗得破事费2300元。
21.2019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郎某某破解婚姻方面的灾为由,从郎某某处骗得破事费3600元。
22.2019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于某甲破解官非口舌为由,从于某甲处骗得破事费1500元。
23.2017年3月份至2019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于某乙起运、给于某乙老公破解血光之灾和牢狱之灾、给于某乙母亲还阴阳债为由,从于某乙处骗得破事费14300元。
24.2018年1月、2019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王某乙生财、破太岁为由,从王某乙处骗得破事费2500元。
25.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安某某送婴灵为由,从安某某处骗得破事费3500元。
26.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陈某乙破太岁为由,从陈某乙处骗得破事费1500元。
27.2019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以给吴某某破解子女煞为由,从吴某某处骗得破事费4000元。
28.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于某丙妻子破太岁、看店面风水为由,从于某丙处骗得破事费2500元。
29.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以给王某丙孩子还替身、给王某丙老公斩桃花和破太岁为由,从王某丙处骗得破事费62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甲处扣押一部VIVO牌手机、一张SIM卡及八本笔记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及其它书证;
2.证人樊龙远、赵红波的证言;
3.被害人曾某某、田某甲、田某乙、栾某某、黄某甲、赵某某、李某甲、袁某某、陈某甲、张某甲、尹某某、张某乙、李某乙、徐某某、邹某某、金某某、全某某、李某丙、黄某乙、范某某、郎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王某乙、安某某、陈某乙、吴某某、于某丙、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证、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封建迷信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珲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旭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珲春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