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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诈骗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现住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网上打王者荣耀游戏认识,双方互加了微信,到2019年8月份,因王某乙的小孩想在市里面读书,就在微信上问王某甲是否可以帮忙,王某甲谎称有战友在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上班,可以帮助解决小孩上学的问题,王某乙相信了王某甲并称朋友李某某的孩子也要找学校上学,请王某甲一并帮忙,王某甲也答应了,之后王某甲以为孩子找学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李某某财物共计32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2.被害人陈述:王某乙、李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肖某某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某甲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尊平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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