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9********,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原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赤峰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5月份,王某丙通过张某某认识王某甲,请托王某甲帮助办理王某丙转复员档案移交一事。王某甲通过王某丁先后找到周某某、李某某办理,并收取王某丙15万元。王某甲先后给王某丁3万元、给李某某10万元。得知档案移交一事无法办理后,李某某退还王某甲9万元,王某甲将此钱款退还王某丙。王某丁将3万元退还给王某甲后,王某甲向王某丙谎称剩余钱款没有要回来,骗得钱款5万元。
2018年6月份,王某甲已得知周某某无法办理档案移交一事,而欺骗王某丙该事在办理过程中,要求王某丙准备赤峰特产,骗取价值5千元的白酒、牛肉干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给予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超
检察官助理:谢童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贰拾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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