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海南省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23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8日、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通过网络购买欲贷款人的信息,而后冒充蚂蚁金服的客服先通过电话后又通过QQ联系欲贷款人,取得信任后,骗取相应欲贷款人银行卡信息,以办理贷款需要验证账户内资金流水等理由,让欲贷款人将手机收到的银行卡验证码发送给王某甲,王某甲用欲贷款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及验证码等将欲贷款人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其指定账户,骗取欲贷款人资金。现分述如下:
1.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绑定了刘晓慧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账户,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0134.21元;
2.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方式绑定了王某乙的支付宝及银行卡,骗取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通信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及王某丙的供述;
4.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