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17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偿还车贷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已为陈某某垫付车贷款的事实,共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35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5月3日在酉阳县城北格林瑞琦汽车城销售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已退还诈骗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韵
检察官助理:龙振华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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