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四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因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期间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毛某某相识,2017年底至2018年中,王某甲曾多次使用毛某某的网络借贷平台app贷款并共同耗用;后期,王某甲又利用知晓毛某某网络借贷平台账号、密码的条件,将毛某某存入网络借贷平台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四万余元取走耗用。2018年5月之后,王某甲冒充“王某乙”、“王某丙”等人身份并虚构与“中国人民银行”、“现金贷款司法部”等的微信对话内容,以解决被害人毛某某的征信、贷款问题等为由,从被害人毛某某、涂某某(毛某某母亲)处多次骗取人民币共计四万余元。
另查明:案发后王某甲亲属已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汶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因其他原因被羁押在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842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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