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组**号。因犯绑架罪2012年1月7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由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加被害人刘某某为好友,以王王某丙的虚假身份和刘某某聊天,谎称其是承包工程的老板,随后二人发展为地下情人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甲以母亲住院、工地垫付工资、生活开支等为由,共计骗取刘某某30000余元,其中微信转账14520元。事发后,王某甲以王某丙的身份分别于农历2020年2月2日和2020年3月8日向刘某某出具了20000元、10000元的欠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被攸县公安局传唤归案。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王某乙将30000元交至攸县公安局江桥派出所,用于赔偿刘某某的损失,该笔赔偿款由攸县公安局江桥派出所暂时保管,刘某某于2020年8月14日出具了对王某甲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转账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婴
检察官助理:陈亦梅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_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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