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197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镇**村**组。1999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7年1月20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花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本案,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王某甲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1977年**月**日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4331241977********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经石某甲的介绍认识了张某某,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王某甲表示要购买冰毒,王某甲同意后,要求张某某来花垣县取冰毒。后张某某邀约石某甲、王某乙一起来到花垣县**小区**栋**号石某乙的家中找王某甲,双方协商后,王某甲卖给了张某某8克,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了王某甲3500元毒资。购得毒品后,张某某、石某甲、王某乙回到了保靖县。

2019年3月底,张某某再次电话联系王某甲表示购买冰毒,王某甲同意后,张某某便给了王某甲150元的车费,叫王某甲将毒品带至保靖县。王某甲同意后,便来到重庆市洪安镇找一个叫“大哥”的人购买了15克冰毒,后用塑胶纸包好后搭车来到了保靖县迁陵镇陇洞村***驾校,将毒品放在**驾校旁闲置的砖房角落砖孔里,并将藏毒位置告知了张某某。后张某某在上述地点找到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交易记录;2.证人石某乙、张某某、石某甲、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检查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系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故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田清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保靖县看守所

2.案件证据二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