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鄠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西安市鄠邑区**街道**村,无业。2011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2018年1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后经鄠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6日的两三天前被告人王某甲在鄠邑区涝河西岸以1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王某乙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重约0.1克。
2017年8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鄠邑区**街道**村以200元的价格给王某乙出售两小包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毒品两小包。经鉴定,其贩卖的毒品净重为0.108克,且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两小包海洛因毒品、金立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前科及吸毒证明、王某甲户籍信息;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毒品性质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智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鄠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