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8208******,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遂溪县人,现住遂溪县**镇***村二队***号***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5月9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3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8日,吸毒人员翁某甲(绰号“龙嘴”)通过手机17825******联系被告人王某甲(手机号码17876******),向其提出要购买0.5克毒品冰毒,共计300元。被告人王某甲在向其上家“老鼠”(情况未明)确认0.5克冰毒价格为250元后,为谋取利益,便答应了翁某甲的要求并和他约定在遂溪县**镇**村文化楼前交易,翁某甲则通过微信转账了300元毒资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收到毒资后就去向“老鼠”购买了0.5克毒品冰毒,共计250元,随后,其就驾驶着一辆二轮摩托车来到遂溪县**镇**村文化楼前,在见到翁某甲后,被告人王某甲就从身上拿出一包毒品冰毒交给了翁某甲。交易完成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人,并现场扣押了一包毒品冰毒。
经称量,所扣押的毒品冰毒净重为0.323克;经检测,所扣押的一包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定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实施控制下交付报告书;
2、称量笔录;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
5、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通话清单;
6、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缉毒说明;
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8、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0、证人翁某甲的证言;
1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2、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利益,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0.323克,所扣押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是毒品再犯兼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在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光碟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