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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人王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底,被告人王某甲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金奥费尔蒙公寓附近,将约0.3克毒品冰毒以邮寄的方式出售给王某乙,收取王某乙购毒款人民币1088元。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上述金奥费尔蒙公寓一楼大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检查、提取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住处取保候审(1517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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