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海南省澄迈县, 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农场**管区**队**号,现住海南省澄迈县**镇**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澄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 月26 日14 时许,吸毒人员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王某甲购买毒品摇头丸。尔后,王某甲在澄迈县金江镇光明路一饮吧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一名绰号叫“二某某”(身份信息不详,在逃)的男子购买了1粒毒品摇头丸。接着,王某甲骑车来到金江镇爱丽KTV停车场处,以人民币150 元的价格将该粒毒品摇头丸贩卖给王某乙。双方交易完成后,离开现场。
被告人王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8月30日被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期满后转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9月 9日,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丙向澄迈县公安局长安派出所举报,其儿子王某甲有贩卖毒品的嫌疑。经查,王某丙举报情况属实,王某甲于2019年10月16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办案说明、通话清单、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少量毒品摇头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结勇
检察官助理:王咸青
2020 年 2 月12 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澄迈县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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