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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里**门**。1981年因犯抢劫罪被少管二年;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11年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7年8月18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7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9月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我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0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在天津市河西区**路**旁的天桥旁边,以1300元的价格向邓某某贩卖冰毒0.5克,2020年9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未查获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现场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欣欣

检察官助理:王宗琦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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