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5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原系诸暨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诸暨市**街道**路**幢**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诸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监察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 8月27日被刑事拘留,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先后担任诸暨市**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唐某某、朱某甲、杨某某等23人所送现金和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3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村土地开发项目工程变更等事项上,给予工程承接人唐某某帮忙和关照,在其**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土地双保项目的配套测量、设计业务和宅基地及房屋权调查、市政设计等业务上,接受浙江**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股东朱某甲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7次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9万元,购物卡5000元。具体如下:
(1)2013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朱某甲位于本市**商务楼的办公室,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14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朱某甲**商务楼的办公室,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3)2016年1月的一天,王某甲以买房为由,向朱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朱某甲将10万元转账至王某甲农行账户;
(4)2016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本市**公园西侧停车场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5)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内收受朱某甲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
(6)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本市**广场南面**路边,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3万元;
(7)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本市**小区朱某甲家楼下,收受朱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0万元。
3.2017年8月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小城镇综合整治等工程配套设计业务及结算设计费等事项上,接受浙江**市政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的请托,先后3次收受杨某某所送购物卡1万元、香烟15条。具体如下:
(1)2017年8月左右的一天,王某甲在**镇**山庄内收受杨某某所送软中华香烟5条;
(2)2018年中秋节前一天,王某甲在杨某某位于**商业广场附近的办公室楼下,收受杨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软中华香烟5条;
(3)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杨某某位于**商业广场附近的办公室楼下,收受杨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软中华香烟5条。
4.2017年,被告人王某甲在诸暨市**拆迁队拆违工程承接和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给予负责人许某甲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许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1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许某甲索要人民币10万元,后在市区市南路附近的别墅边上,许某甲将10万元现金送给王某甲;
(2)2017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许某甲车里收受许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5.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小城镇改造工程弱电迁改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政策处理及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接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吉某甲的请托,在**镇国土所道地收受吉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6.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土地双保项目的配套测量、设计业务及其他零星测绘业务承接及业务款结算事项上,接受杭州吉某乙**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傅某某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7次收受傅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1.5万元,购物卡1万元、加油卡1万元、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1张。具体如下:
(1)2017年中秋节前的一天, 王某甲在**镇国土所道地收受傅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雄风购物卡5张;
(2)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傅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5张;
(3)2018年端午节前的一天,王某甲在**镇国土所道地收受傅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1张;
(4)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其**小区家楼下收受傅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雄风购物卡5张;
(5)2019年5月的一天,王某甲以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傅某某索要人民币11万元,后傅某某将11万元转账至王某甲母亲账户;
(6)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在傅某某位于市区**商务楼旁的办公室里,收受傅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7)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镇政府附近收受傅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5张。
7.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工程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接受工程承接人钟某某请托,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钟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8.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镇**线(穿镇段)两侧立面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政策处理、矛盾协调及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接受工程承接人黄某甲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分3次收受黄某甲所送购物卡3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黄某乙受黄某甲之托,在**镇国土所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10张;
(2)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黄某乙受黄某甲之托,在**镇国土所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10张;
(3)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黄某甲在**镇政府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10张。
9.2018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临时建筑整改事项上,给予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帮忙和关照,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黄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0.2018年至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农村公路大修工程设计业务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接受浙江**勘察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责人阮某某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阮某某所送购物卡5000元、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1张。具体如下:
(1)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朱某甲受阮某某之托,在**镇国土所王某甲办公室,送给王某甲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1张;
(2)2019年12月前后的一天,王某甲在其**镇政府办公室收受阮某某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
11.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江东侧沿山游步道工程承接事项上给予工程承接人王某乙帮忙和关照。同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还信用卡欠款为由,向王某乙索要6万元。后被告人王某甲在**小区其家楼下,收受王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6万元。
12.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申请宅基地指标事项上接受朱某乙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3次收受朱某乙所送价值人民币2.8万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8张、购物卡5000元。具体如下:
(1)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市区**大厦西大门,朱某丙受朱某乙之托送给王某甲价值人民币1.4万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4张;
(2)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在市区**小区东门口,朱某丙受朱某乙之托送给王某甲价值1.4万元的5条软中华香烟提货券4张;
(3)2020年7月的一天,在**镇政府大楼楼梯口,朱某丙受朱某乙之托送给王某甲面值1000元大润发超市卡5张。
13.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方某某妻子徐某某农村宅基地审批事项上接受方某某的请托,在市区**饭店附近,收受方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14.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建新路“白改黑”工程工程款结算事项上,接受工程承接人黄某丙的请托,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黄某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5.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小城镇改造区块1、区块2工程等工程款结算事项上,接受诸暨市**机械厂负责人黄某丁的请托,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黄某丁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6.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镇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建新路立面整治工程(**专卖--香烟店段)、污水总管改造工程(石化加油站--国土所段)等工程款结算事项上,接受工程承接人吕某甲的请托,在其**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吕某甲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7.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设计业务承接及设计费结算等事项上,接受浙江**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负责人黄某戊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黄某戊所送购物卡1万元及香烟10条。具体如下:
(1)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市区**小区附近收受黄某戊所送面值1000元的雄风购物卡5张、不同品牌香烟5条;
(2)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小区附近收受黄某戊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不同品牌香烟5条。
18.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蓝某乙棚改灰工程部分标段、截污纳管建设工程(大东南--**镇)泵站工程、环境综合整治--背街小巷七区块等工程款结算事项上,给予工程承接人吕某乙的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吕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具体如下:
(1)2018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吕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镇政府办公室收受吕某乙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19.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镇老街青石板铺装改造工程青石板价格认定及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接受工程承接人黄某己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黄某己所送现金人民币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在**镇国土所办公室收受黄某己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镇政府办公室收受黄某己所送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诸暨市**轴承有限公司厂房违章钢棚处置及厂区停车场规划等事项上,接受公司负责人许某乙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先后2次收受许某乙所送购物卡1万元。具体如下:
(1)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甲在该公司厂房门口收受许某乙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
(2)2019年农历年底的一天,王某甲在市区**小区北门,收受许某乙所送面值1000元雄风购物卡5张。
21.2019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诸暨市**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房规划调整事项上,给予公司负责人童某某帮忙和关照,在该公司办公楼门口收受童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1万元。
22.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某某香榧有限公司香榧基地部分土地性质调整等事项上,接受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的请托,在城东**大厦楼下收受徐某某所送价值人民币3.3万元的100克金条1根及茅台酒2瓶。
23.202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在诸暨市**水果种植园违章建筑暂缓拆除及审批农业设施管理用房事项上,接受种植园经营者赵某某的请托,并给予帮忙和关照,在璜山镇高速公路口收受赵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共**镇委关于调整班子成员分工及包村工作的通知、建设工程合同、工程款拨付签批表、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朱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二、贪污
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诸暨市**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期间,利用管理拆违工程、审核工程款的职务便利,直接授意或安排他人经办,通过诸暨市**拆迁队负责人许某甲,在璜山镇拆违工程款报账中采用虚增拆违人工费、机械费等手段套取公款人民币125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51万元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炒股、归还借款及日常生活消费。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甲接电话通知后到诸暨市**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室等候,后在诸暨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贪污的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赃物金条1根已被追回,被告人王某甲已退缴全部赃款1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镇拆违单位招标工程资料、扣款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拆除违建工程款账单、费用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今日焦点》曝光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户籍证明、退赃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甲、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3万元,数额巨大;又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公款人民币5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部分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甲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16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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