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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贪污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职检刑诉〔201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德惠市人,本科学历,身份证号:2201021974********,任长春**公司(国有控股)党支部书记、总经理,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门**室,户籍所在地:长春市朝阳区**街道**委**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园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春**公司(国有控股)任职党支部书记、总经理期间,通过职务之便将长春市**公司销售部主任何某甲保管的**公司产品**剂的销售提成款10万元人民币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绿园区监委移交、保管涉案财物登记表、录用登记表格、员工个人档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续订书、入党志愿书、情况说明、**集团的相关文件、长春**公司销售**剂产品销售文件、**销售部提成分配方案、销售提成分发办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销售人员关于销售提成情况的情况说明、**集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吴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公司销售款共计人民币十万元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茹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补充材料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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