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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贪污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自治县(以下**县)**镇**村民**山羊养殖联合体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县**镇**村**组**号,住**县**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调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告人王某甲欲以其所在的**养殖有限公司之名到**县扶贫办申请黑山羊养殖项目。因该项目要求以联合体的形式开展,王某甲成立**村民委员会黑山羊养殖联合体,并向**镇政府进行了申报。**镇政府于2014年4月12日批准同意成立**村民委员会黑山羊养殖联合体,并由王某甲担任联合体负责人,负责黑山羊养殖项目。主要负责黑山羊养殖户建设畜圈规划和技术指导、技术的推广和春秋“两防”宣传工作;帮养殖户联系购进黑山羊种羊工作、帮养殖户联系产品的销路等工作。联合体成立后,王某甲自己及请**村**村民小组的村民阮某某、**村民小组的村民王某乙、**村民小组的安某某等人帮忙宣传黑山羊养殖项目。由于该项目要求农户自己要有羊圈、草料,且养殖周期要三年,大部分的农户以没有羊圈、无能力或认为周期长不想养,所以农户没有与王某甲签订养殖协议。2016年底,王某甲听说办理申请的扶贫资金要下拨了,遂在资金拨前一两个月拿着其拟定的“扶贫黑山羊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给农户签,并且让农户将日期签在2015年1月1日。接着王某甲让69户农户办理银行卡(因项目资金要求拨入农户账户),69户农户办理银行卡时王某甲让农户将卡的密码设置成身份证后6位。协议签订、银行卡收取后王某甲将其以**养殖公司养殖的200百余只山羊及其弟王某丙养殖的100余只山羊计入联合体养殖数应付检查验收。项目验收后,2016年12月7日**县**镇政府将49万元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下拨到**村9个村民小组共70户农户(含王某甲)个人银行账户,每户7000元,后王某甲自行从每户农户银行卡中取出5500元至7000元不等的金额共计435100元存入**养殖有限公司的账户。随后王某甲安排其妻子方某某转入方某某个人账户2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23.5万元。后王某甲用于还个人贷款10万元,其余用于支付小工工资、草料费、购山羊等费用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书、犯罪记录查询说明、**镇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黑山羊养殖联合体的通知、**镇人民政府申报2014年度第一批、第二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黑山羊养殖产业项目的请示及申报材料、**镇2014年扶贫项目检查验收材料、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文件、**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关于上报2014年度第一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黑山羊养殖产业项目实施方案请示及方案材料、**镇**村民委员会黑山羊养殖的情况说明、扶贫黑山羊养殖项目合作协议书、取款回单、进账单、银行存取款明细、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康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方某某、李某某、刀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专项扶贫资金共计49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玲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案件卷宗五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六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扣押退还赃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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