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邢台******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农网配电营销辅助工,户籍所在地南宫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一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供电所时任所长闫某某接到邢台**集团有限公司南宫分公司时任经理张某某电话通知,由**供电所负责“南宫市2016年井井通电工程(第一批)项目”中涉及青苗、占地、电线杆等事项赔偿测量、统计的工作。闫某某便安排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此项目中***村的占地测量、占地村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等手续的收集上报、占地补偿及占地协议书的签订等工作。在该村占地情况汇总上报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便利,以其妻子董某某、女儿王某乙的名义,虚报占地面积,违规骗取占地补偿款共计40057.7元(董某某24718.3元,王某乙15339.4元),非法占为己有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关于下达2016年机井通电及小城镇、中心村改造第一批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等;2.证人证言闫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受委托经管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报占地面积,违规骗取占地补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 涛
检察官助理 乔飞燕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中候审,电话号码13833964397。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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