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21972********,汉族,初中文化,集安市**村委会**,集安市人,住集安市**镇**村**组。曾因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7月3日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村**、**期间,在协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明知其哥哥王某乙、弟弟王某丙不符合申报农村危房改造的情况下,安排他人制作虚假材料提供给有关部门,共骗取2014年国家危房改造资金5.2万元。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纪录及公示、通知文件、集安市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及用地审批表等、资金拨付凭证及2014年危房改造新建户名册、公证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申请书、房产证、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王某丙危房改造问题的说明、收据、扣押财物清单、转账汇款回执、刑事判决书、自然情况证明;
2.证人孙某某、潘某某、胡某甲、丁某某、王某丁、王某乙、梁某某、崔某某、胡某乙、王某戊、戚某某、王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4年6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村**、**协助清河镇人民政府落实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利用职务上便利,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野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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