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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贪污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二部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大学文化,原系鄂州市**用制**。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小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犯罪,于同年6月24日经鄂州市鄂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同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鄂城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鄂州市**保险局(以下简称**局)窗口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医保基金复核报销、付款确认等职务便利,先后通过在**局医保系****患者谢某甲、胡**等42人(次)之前报销的住院医疗费信息后,擅自使用同事卫某某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局内网系统,将上述患者住院医疗信息重新录入,再利用自己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上述重复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32.144161万元。

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局医保系******患者谢某乙、李某某等6人(次)的相关信息,后虚构该6人(次)报销重症***门诊特殊药品费用的信息,擅自使用同事胡某某的网银U盾和密码进入**局内网系统,将上述信息录入,再利用自己复核报销数据等权限对上述虚假录入的报销信息进行审批复核和付款确认,套取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38.0733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套取的医保基金共计人民币170.217461万元用于网上赌博、偿还因网上赌博透支的信用卡等。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向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聘用协议书、到案情况说明、身份情况的说明、工资表、财务科前台王某甲主要工作职责及流程、王某甲套取医保基金相关账证、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卫某某、胡某丙、杨某某、谢某乙、胡某丁、廖某某、王某乙、王某丙、谢某甲、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国家医保资金共计人民币170.217461万元用于非法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洁琼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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