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7〕4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59********,汉族,高中毕业,遂平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遂平县**镇**村**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为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农业种植业保险,河南省省、市、县各级政府多次颁布农业种植业保险国家各级财政补贴的惠农政策文件,规定了各级财政承担农业种植业保险费的80%(其中中央、省、市、县分别承担40%、25%、5%、10%),农民承担20%的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村基层组织协助各级政府以村组织的名义组织村民开展投保和理赔工作。2012年春、秋两季及2013年春季,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原遂平县**镇财政所工作人员郭某某(已判刑)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工作过程中,冒用**镇**村村民的名义投保农业种植业保险,后又虚报农作物受灾进行虚假理赔,套取国家农业种植业财政补贴资金除返还县财政补贴的保险费外,余款被王某甲和郭某某伙分。其中2012年投保小麦5111亩,套取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64398.6元;投保玉米5800亩,套取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60900元;2013年投保小麦5886.6亩,套取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70391.16元;共计套取中央、省、市财政补贴资金195689.76元。王某甲实际分得赃款24170元,现已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农业种植业保险的工作过程中,采取虚假投保和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19568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第二、三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
检察员:刘阳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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