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委会,无业。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在1995年任海南省万宁市**所**期间,**镇为了规范管理私彩,决定向销售私彩户收取押金,收取押金管理由**所负责。王某甲身为**,要求内勤张某某将收取的押金款存入户名“王某乙”的个人帐号,并由王某甲保管“王某乙”帐号存折。从1995年11月9日起,张某某多次在该存折上存入押金款约40多万元。王某甲利用保管该款项的便利条件,将押金款非法占为已有,从1995年11月19日至12月11日,王某甲分七次从该帐号取出共计45.3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王某甲害怕被追究责任,直接潜逃。
2017年6月28日王某甲到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分两次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卓某某等33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高峰
2018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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