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金水区**村**号,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田某甲(另案处理),明知王某乙、牛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没有还款能力,为其提供虚假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工作人员身份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房产证明,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天明路交叉口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骗取中信银行东风路支行贷款9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及同案犯田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冉某某、杨某某、吴某某、田某乙、余渊博、黄某某证言;3.辨认笔录;4.保证合同、借款合同、收入证明、中信银行个人借款申请表、个人贷款调查表、个人借款凭证、房产证、个人贷款扣款回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受案经过、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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