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0********,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 年10月28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 月至2019年9月24日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在信丰县大塘埠镇新龙村**家中从事“六合彩”赌博代单活动,分别接受赖某甲、赵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赖某丙、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丙、吴某甲、赖某丁、赖某戊等十余人参与六合彩买码报单,每期金额为1000元至2000元。王某甲共代理了“六合彩”码单60多期,涉案金额86000余元,非法获利3000元左右。2019年9月24日晚9点多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的王某甲手机1 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证据保全清单、检视笔录、调取的腾讯查询相关数据资料、财政专户现金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赖某甲、赵某某、李某某、何某某、赖某丙、吴某某、李某甲、王某丙等人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微信网页和转账截图、辨认笔录;6、同步录音录像及腾讯查询相关数据资料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组织三人以上进行代单买码参与六合彩赌博,累计赌资达6万余元,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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