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3月1日被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4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石某某等5人在龙山县“张老水餐馆”吃饭,期间5人在聊天中得知龙山县召市镇人爱到龙山县上品酒店赌博,后由王某甲联系黄某乙,得知黄某乙等人在上品酒店9038房间内,王某甲、石某某等5人到达上品酒店以后,王某甲提出由自己开设一次赌场,自己安排人员“抽水”、“摇碗碗”,后王某甲制作了赌博工具开始聚众赌博,在赌博期间房间内人数多达到40余人,其中参赌人数达20余人。
当晚21时许,龙山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在龙山县上品酒店内将王某甲等人抓获,王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到案经过、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2.证人彭某甲、谢某甲、胡某甲、陈某某、张某甲、田某甲、符某某、吴某某、张某乙、田某乙、王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王某丙、李某甲、李某乙、何某某、胡某乙、胡某丙、彭某乙、杜某某、李某丙、瞿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谢某乙;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大鸿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非税收入交款收据20张(合计金额21840元人民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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