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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赌博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和山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预谋召集他人聚众赌博。2017年11月12日晚,郓城县公安局张鲁集派出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得知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正在郓城县**镇**村一废弃厂房采用“推牌九”方式赌博,民警当场抓获参赌、望风人员张某某、曹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十余人,起获赌资共计人民币61500元及赌具“牌九”一副。被告人王某甲等人趁乱逃脱。

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某甲被郓城县公安局张鲁集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振江

2020年4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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