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83********,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2日至4月15日,在默往APP建立赌博群,并在天天爱23张APP购买钻石供群成员在该APP上开设虚拟房间以二十三张形式赌博。被告人王某甲每局向“大赢家”收取5元或者10元房费,合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0125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 丁国秀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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